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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草案)与债权人自治

发布于:2010-04-22 21:38

  一、引言

  破产程序作为“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对于各种有利害关系的人会产生实质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关系到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以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的案件,多因存在多数债权人而不便于个别强制执行或者无法个别强制执行。所以,破产程序必须解决多数债权人参与的问题。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并实行管理人中心主义,破产立法就必须考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力分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所具有的地位,以债权人自治的制度加以规范:债权人以其团体意思决定破产程序的命运。1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就是为多数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平等行使权利而设立的制度。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或者选任其代表,对破产程序进行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并作出决定,并监督管理人正当履行其职责。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是实现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宗旨的一项基本制度,它不仅给债权人提供了维护自己公平受偿利益的机会,而且给法院以及管理人取得债权人的团体协作而顺利进行破产程序创造了条件。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债权人的合作精神,在破产程序中设立专门的代表债权人利益的机构,以实现债权人自治。

  债权人自治有着悠久的历史。债权人的自力救助存在于早期破产程序中,并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推向了绝对化,反映债权人自治的债权人会议受到了特别优越的尊重,几乎拥有处分债务人财产的绝对权利。但近现代破产立法的主流意识及其实务,是日益强化国家公权力对破产程序的参与程度,使债权人的本位利益不能不受影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当然已不如昔日那样优越。在这样的意义上说,债权人自治则是在公力救助范围内的自治,法院对债权人自治的活动拥有最终裁决的权力。2

  现代破产立法例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设定为两种形式:债权人会议制度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我国已经起草并准备十年的新破产法(草案),亦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限定为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两种类型。

  二、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

  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将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在债权人会议之下,并非不设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是否设置债权人委员会。3事实上,依照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债权人委员会只是债权人自治的辅助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全体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它依法对破产程序中的专门机构实施监督,通过调查债权以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同债务人进行和解而为债权人取得妥协利益,并具体决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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