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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怎么办,对外追收债权的主体是什么?

发布于:2021-12-18 17:16

  在对外催收债务的时候,总是避免不了会有纠纷问题的产生,既然产生了纠纷我们就应该想办法去解决,想要短时间的催收债务,肯定还会找相关的部门机构去处理,那么就让我们跟广东债务纠纷网小编一起看看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怎么办,对外追收债权的主体是什么?

  一、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怎么办

  适用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由时,应注意与追收未缴出资、抽逃出资以及非正常收人纠纷相区别,虽然上述追收行为的主体都为管理人,且在性质上均为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但对外追收债权的对象为债务人的债务人,而其他三类追收行为的对象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此外,由于对外追收债权的性质是债权请求权,因此,管理人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而产生的纠纷不应适用本款案由。

收债权

  二、对外追收债权要哪些证据呢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7、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

  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三、对外追收债权的主体

  对外追收债权的主体为管理人。为使管理人更好地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全体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利用各种手段隐匿和转移财产,《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有义务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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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广东债务纠纷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怎么办,对外追收债权的主体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想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对外债权的追收的话,需要保留好有力的相关证据。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广东债务纠纷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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