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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转让是怎么回事?法律是如何解释的?

发布于:2020-10-04 09:50

  现在很多工程在建筑的时候恐怕已经对资金的问题有所估算,并且对工程的一些建设问题也提出了一些方法,但是到最后却拿不到款,那么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转让是怎么回事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问题,希望大家能够了解。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转让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现行法律有效的答案和有关规定。

  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清楚地知道,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赋予承包人的,而且仅限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因此,承包人是不能够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转让给他人的。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转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能同时转让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同时转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属于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法定担保,具有“人身依附性”。据此认为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就应该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主债权转让,担保权利随之一并转让。

  目前,第二种观点占据主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观点集成中载明: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因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同债权一并转让。

  通过了解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转让的问题,我们也能知道其实工程款的问题还需要好好的解决,因为工程款拖欠是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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