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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购房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发布于:2020-10-04 09:49

 

  现在很多工程在建设初期本来预计的相关款项是已经非常合理的了,但是有部分企业在支付工程款的时候会遇到一些问题,难以支付工程款,那么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购房者是怎么回事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购房者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房屋买受人?

  不一定。各地判例也是不一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对抗买受人”之规定,购房者在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后,关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就无法对抗购房者的权益,既,购房债权优先于工程款债权和抵押权受偿,买受人的权利保障居于首位。也就是说,在出卖人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对于买受人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亦应予以优先保护。

  但是,对于“消费者”的含义,各地法院解释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只有购买住宅,且用于自住的,才能被定义为“消费者”,有的法院认为虽然商铺不能用于居住,但是,属于为了个人经济利益而购买商铺依然应该被认定为“消费者”。

  但是,毕竟司法解释中并无只保护生活消费的限制性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为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购买商铺,亦应属于消费者,其支付的购房款应当享有优先权。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购房者

  我国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美国建筑优先权的比较法研究

  我国建筑市场中严重泛滥的拖欠工程款现象催生了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确立,其制度功能在于保护特殊债权,促进建筑市场的稳定发展。然而这一优先权的确立并不意味着问题的解决,恰恰相反,其意味着一个新制度的构建以及适用过程中新问题的解决。本文讨论的重点紧紧围绕其中的一个问题——权利竞存时的利益衡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经就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购房消费者权利竞存时的受偿顺位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立足这一规定,剖析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与抵押权人及购房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配现状,进而从比较法的角度探寻解决相关权利竞存问题的有效途径。美国法下的建筑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购房消费者的权利衡平虽然各州的规定存在差异,但是无一不是建立在登记制度之上,故其权利规则更加完善合理。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有必要引入登记制度,并对登记的效力、方式等进行合理设置,从而达到保护特殊债权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其他权利人之利益的目的。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购房者的问题,相信大家看完以上的介绍心里已经比较清楚了,其实这时一种比较有限制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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