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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立法建议条文

发布于:2010-04-04 22:40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或许能够成为本世纪的最有影响力的立法活动。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草拟的民法典草案已经初步完成,但在草案完成的过程中,民法学者也作出了应有的努力。梁慧星先生领导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债法总则构成该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组成部分。本文内容所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的条文,经过课题组成员的讨论形成。就债权人撤销权所拟条文,仍然有继续讨论的余地。本文对学者建议稿的条文所述有关的内容说明和理由,均代表个人观点,更欢迎读者批评。

  我国民法关于债的保全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备。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为债的保全制度的组成部分。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成为债权受偿的一般担保,作为担保债权受偿的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均称之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价值的任何变动,对债权受偿的机会均产生影响。债务人不当处分期财产或者权利,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将相应减少,债权不能得到全额受偿的危险就会增加,从而危及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如何完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我国制定民法典所必须面对的课题。

  第2节  债权人撤销权

  【本节说明】

  债权人撤销权为债的保全的内容之一。债的保全制度是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保值状况而确保债务清偿的民法制度。现代各国民法多规定有债的保全制度。债的保全方法有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以古罗马法的撤销之诉(actio pauliana)为基础形成的债权人撤销权,在近代民法上获得生命力,并有了一定的发展。近代民法建立了规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缜密规则,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不尽量避免妨碍交易安全。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均规定有债权人撤销权。

  因为债权为请求权,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时,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债务人所享有的利益。因为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不具有支配力,当债务人处分其财产和权利时,债权人的权利不能直接及于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所让渡的财产和权利,即不能直接向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的相对人行使权利。债权的相对性,成为债权因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或利益而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即使债务人拥有充分的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但因为存在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或利益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机会偶然性,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存在实现不能的危险。正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本法有必要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使得债权人直接介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故法律必须将债权人撤销权控制在交易能够容忍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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