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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于:2016-01-18 16:52

  1、之间必须得签订书面吗?

  答:我国《》第197条第1款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在或机构借款时才必须采用书面,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往往大家比较熟悉,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当然,由于口头形式固有的局限性,比方说出现纠纷难以举证,所以尽管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

  2、预先扣除的做法合法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合同法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利益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否则实际上我们拿到手里的钱不足额的话,相当于我们多支付了利息,因此法律规定,预先扣除利息的话,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还款并支付利息。

  3、从银行贷出的钱就可以随意地使用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203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由此可见,借款人在银行借款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自己借款的用途,要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使用借款,否则银行可能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会使借款人的利益受损。

  4、好朋友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就是不需要还了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不能达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由此可见,自然人之间(当然好友之间也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随时归还,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但是应当给予借款人必要的筹备资金时间。

  5、跟好友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还需要支付利息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说,当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时候,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所以如果出借方想让借款方支付利息,一定要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否则是不会收到利息的。

  6、约定有限制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可以约定利息,但利率是受到限制的。

  关于借款利率的限制,《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若干意见》作了规定,其中第6条就规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民间的借款可以约定利率,但是约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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