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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于:2010-06-04 11:15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李某向妻子马某借现金32000元。2002年5月23日,在马某的催促下,李某向妻子马某出具一张,其内容是:“2001年3月本人李某借马某现金叁万两千元整(32000元),定于2004年3月归还,如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 2003年5月,马某与李某。上没有涉及该笔的任何内容。

  2006年3月,马某向平顶山市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偿还本金及逾期。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辩解:一、出具的借条是夫妻之间感情尚好时所作的一个,实际上不存在的事实;二、所谓的“借款”款项也来自于;三、所谓的“借款”款项完全用于家庭的共同开支。

  【判决要点】

  一审依据《》第108条、《合同法》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支持原告的。

  【争议焦点】

  夫妻之间能否成立借贷关系?

  【法理评析】

  夫妻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有法律依据。

  首先,《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规定说明夫妻双方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二人是互不依附的。

  其次,我国《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的财产:(一)一方的;(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夫妻对借贷的约定可认定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借贷款项应被认定夫妻各自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中二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提示及防范】

  借贷关系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应谨慎对待,夫妻间不可将“”视为儿戏,一旦形成,即成立借贷关系,借贷款项将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剥离。一旦夫妻关系解除,借款人要负返还借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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