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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有哪些分类及担保贷款中常见的问题

发布于:2015-03-31 11:01

  导读:是指不能足额提供()时,应有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的保证。担保贷款有哪些分类?

  一、担保贷款有哪些分类

  按不同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很少使用)

  1、保证:是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以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具体划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应条款。

  保证贷款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0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法》同时还规定,保证人与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应当包括:⑴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⑵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⑶保证的方式;⑷保证担保的范围;⑸保证的期间;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为顺利取得,应该选择那些实力雄厚、信誉好的法人或公民作为贷款保证人。若等机构能作为企业的保证人,则效果更为理想,企业取得银行贷款更为容易。

  抵押贷款

  当无法获得银行,或者银行所提供的信用贷款难以满足需要时,可以向银行提供抵押物以获得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中小企业向银行提供了抵押物后,银行向其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银行往往愿意向该企业提供贷款。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⑴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⑵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⑶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⑷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⑸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⑹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⑴;⑵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⑹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⑴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⑵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⑶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⑷抵押担保的范围;⑸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也是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重要形式,是企业在不具备信用贷款优势条件下的重要补充。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

  财产权力)的价款优先受偿。移交的动产或财产权利成为“质物”。当能够向银行提供质物时,中小企业则很容易从银行获取贷款。

  《担保法》规定,下列动产或权利可以成为质押贷款的质物:⑴、、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⑵依法可以转让的、;⑶依法可以转让的、、中的财产权;⑷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抵保贷款

  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为。

  二、担保贷款中常见的问题

  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贷款却是以一些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靠财政拨款进行开支的,它们所拥有的,单位无权处理,实际上这种担保就成了无效担保。

  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这类贷款中的保证人,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貌似具有合格的担保资格,但是实质上却不具备担保能力。《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关键所在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为的情况。如某借款单位是建筑造价事务所,而其法人却是某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有的担保人在多个银行担保、相互担保、连环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的,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追究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而以上种种不合规现象,导至银行对保证人的债权落空,这必然要给银行造成信贷风险。

  银行不当操作导致有缺陷担保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中规定必须有担保方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而一些合同中只有签字或只有盖章;二是在贷款到期未归还时,银行不注重对担保人的催收,催收单上往往只有借款人签字盖章,而无担保人的签章;三是有的担保合同期限短于期限等。

  抵押物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是借款人的抵押物未到相关部门做抵押登记,银行出于种种原因默认这种情况,使得抵押贷款实际上“有名无实”。另外,抵押物没有有关部门的评估价值,导致担保物超值抵押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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