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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婚姻法对离婚是怎么规定的?你知道吗?

发布于:2018-09-11 12:07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这是2018年婚姻法最新规定,主要解决夫妻离婚时债务纠纷和共同债务承担问题。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夫妻共同签字或者共同对外借款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谁签字谁负责的意思。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分析一下,如果丈夫或妻子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借来的钱是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比如柴米油盐、孩子教育、夫妻医疗等日常生活开销,那么这个个人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虽然是夫妻个人借款,但是属于夫妻共同使用,既然是共同使用,就有必要共同偿还。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条是补充规定,上一条是指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条明确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赌博、吸毒产生的债务,比如购买奢侈品等高消费债务,比如包养小三的情债等等,这些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借款被用于夫妻家庭生活,那么夫妻是要共同偿还的。

补充就说明一下2017年初婚姻法的另一个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有相关联系。

201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婚姻法对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的最新规定。

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量身定做的。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只要第三方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另一方必须承担共同债务,善意第三人可以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债权,就要要求夫妻另一方还钱。

离婚诉讼无非解决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是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三是子女归谁抚养。2018年婚姻法司法解释就是解决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下面就分析一下最新司法解释。

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两种情况可以归结为违法债务,虚构债务、赌博吸毒等债务都是违法债务,夫妻另一方不用承担,大快人心。

如何离婚

1、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可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这是最快捷的办法,但却很难办到,因为即使双方都想离可总有一方会为了争取其他利益故意拖延。

2、如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搜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但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几率很小。如果一审法院未判决离婚,在没有绝对把握的情形下建议不要申请二审,可在一审判决满六个月后再行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二审维持原判的话会耽搁二次起诉时间。

3、庭审前应多收集对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的证据及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证据,这样一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有争议的,可由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子女抚养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法官的判决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形,看哪方更有利于子女成长。

债务承担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或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而对外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可对负担比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经法院判决。但都负有连带责任。

2、2018年1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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