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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发布于:2019-01-07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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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对于现代人来说已经是一种不陌生的筹款方式了,我们知道抵押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相应的抵押登记机关也会不同。但是是否会有人认为抵押机关这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呢?其实不然,抵押机关还有其他功能。律师365在本文中总结去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可以办理的业务种类。

一、动产抵押登记

1、动产抵押登记资料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2、动产抵押登记内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二、动产抵押合同变更

《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三、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综上所述,动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注销登记这三个是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可以办理的三种基本业务,当然这仅仅是其中几种,机关工作人员会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办理相应的业务,但是都会与动产抵押相关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秦皇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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