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带队的追债服务平台

丰富追债经验/资深管理团队/优质诚信服务

TEL:17841072176李生 QQ: 200663007 ( 微信同号)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新城花园3D- C 2楼 TEL:17841072176(李生) QQ:200663007(微信同号)

当前位置:主页 > 债务答疑 > 抵押人的权利都有哪些?

抵押人的权利都有哪些?

发布于:2019-07-24 23:44

一般在进行抵押的时候,最好办理一些抵押登记,这样形成了抵押权之后,自然抵押也是会受到相应保护的。当然,作为作为抵押权人,在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也是会实际享有一定权利的,那么究竟抵押人的权利有哪些呢?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抵押权有期限限制吗

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民法通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消灭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因此就本案来说,即使银行对该房产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已过,由于尚未超过二年除斥期间,因此原告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银行对该房产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人的权利都有哪些

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处分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

标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转让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国,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

a、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即转让仍然有效。

b、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c、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消灭。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不管是抵押权人还是被抵押人,实际都是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至于抵押人的权利都有哪些权利,上文中也做出了介绍。而对于抵押权其实也是有期限限制,一般在债权消灭的同时,那么抵押权也是会随之消灭的。


债务答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

深圳追债人网是由债务追讨律师整合的专业要账公司,通过合法的途径要账、收债讨债、追债清债、催债要账公司,专业清缴各类疑难债务纠纷,选择正规要债公司理性追债才是明智之举

扫描二维码Close
the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