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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诉讼时效

发布于:2019-07-24 23:43

保证人追偿权

担保追偿权指的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完义务之后,担保人享有的向债务人形使追索赔偿的权利。但是追偿权需要担保人在承担担保的责任之后才可以行使这项权利。如果担保人没有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话,那么就不可以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诉讼时效

行使追偿权的时候还需要注意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以及《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从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那一天开始算,期限为三年。根据第21条的规定,如果在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到期之后,担保人对于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如果担保人之前没有行使自己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话,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也不能想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其他规定

保证人在行使自己的追偿权的时候需要首先保证自己的保证义务已经履行,其行使的追偿权也不能超过自己的保证范围。如果保证人只是偿还了部分的债务的话,只能对于偿还的部分行使追偿权。如果是全额偿还的话,可以享有全部的追偿权。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法院已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但是债权人没有申报自己的债权,那么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优先参加财产分配,并且提前行使自己的追偿权。

当然,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之内通知债务人,履行自己的追偿权。如果保证人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话,就不能形使追偿权,只能申请债权人返还不当的得利。如果属于共同保证且保证人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话,有权向债务人形使自己的追偿权或者可以要求其他剩下的保证人清偿自己需要承担的金额。对于债务人不可以追偿的部分,需要共同保证人根据之前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摊。如果事先没有对需要分摊的比例进行约定的话,不得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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