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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的团伙是黑社会吗?

发布于:2018-09-11 11:58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

由于被定位为内部文件,该《指导意见》被广泛转载后即遭删除,但真实性已经得到确认。笔者注意到,《指导意见》将非法索债行为纳入重点打击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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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7年,山东聊城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于欢不堪忍受追债者对母亲的侮辱,将其刺死。2017年于欢被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五年,引起举国关注。

于欢案中的涉黑团伙(追债一方)吴学占等17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等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再次引起坊间对黑社会索债问题的关注。此后,本案的民警刘西潮因涉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被立案处理,目前尚未证实和于欢案有关。

于欢案不是个案,其背后折射的是社会非法债务的乱象。

近年来,随着地下钱庄(民间对非法地下金融的俗称)、高利放贷公司等行业的兴起,恶性追债事件层出不穷。此外,考虑到非法债务的追讨经常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联系在一起,《指导意见》将非法索债行为纳入重点打击的行列。

二、《指导意见》中关于追讨债务的规定

1、强调了软暴力的概念。《指导意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活动并不仅限于暴力活动,某些行为的暴力、威胁色彩虽然不明显,但以组织为后盾,足以使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达到限制、压制反抗的目的。

根据《指导意见》,使用软暴力属于《刑法》第294条第五款第(三)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中的“其它手段”。由于该项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故使用软暴力追讨债务的组织可能被认定为黑社会

2、《指导意见》列举了本次严打的重点行业,其中便包括高利贷。原文表述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社会势力”

3、直言非法索债构成犯罪。《指导意见》指出“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此外,明确了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标准,即“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通过有组织地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等方式逼迫债务人归还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的,构成寻衅滋事罪;通过非法拘禁等行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4、重点打击非法放贷的讨债活动。《指导意见》强调,对于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形式的组织应进行考察,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标准的,应当处理。

三、普通追债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分

从《指导意见》的规定来看,本次严打并非针对所有的追债公司,而是打击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呢

1、高利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限度为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赌债

赌博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自然也不受法律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等犯罪行为仍然出借所形成的债务,也可能不受保护。

3、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这意味着当事人在两年内未主张权利的,法律也不予保障。之所以要如此规定,既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力,也是保护业已安定社会秩序,即“勿搅已静之水”。

4、无行为能力之债

从法理上看,无行为能力者不必对其债务负责。具体而言,无行为能力之债可分为两种:

其一是无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之债,比如未成年人的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因此,超过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所产生的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

其二是因丧失意思表达能力形成的债务,譬如因被暴力威胁签下借条而形成的债务。

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并不意味着不能还。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为例,借款人如果愿意归还,出借人可以接受。还款行为完成以后,借款人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出借人归还相关款项。

此外,从本次《指导意见》的立法精神来看,“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主要是指高利贷、赌债等容易滋生犯罪的债务,这些债务的索取过程也常常与黑恶势力相关。

四、强索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有何区别?

强索非法债务构成犯罪,是不是意味着强索合法债务就不构成犯罪?

显然不是。

《指导意见》规定强索非法债务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强索合法的债务便不构成犯罪,而仅是强调对强索非法债务的行为从严处理。

实际上,通过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索合法债务,仍有可能构成犯罪。

不过,基于法律对合法债务的保护,对强索合法债务的行为可从宽处置。《指导意见》即指出,“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当然,无论是索取非法债务或是合法债务,相对于无缘无故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仍应从轻处罚。譬如,我国立法规定,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的,不以绑架罪重罪论处,而是以非法拘禁罪轻罪处罚。


债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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