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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无效的借贷合同

发布于:2019-05-28 12:17

    对于债权人来说,借贷合同是保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法律凭证,也是约束债务人履行法律责任最重要的证据。因此,借贷合同是让债务人能按时还款的重要工具,但在民事经济纠纷中,不少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存在问题的,一些经济纠纷还因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借贷合同而导致债权人巨大的经济损失。

    民间无效借贷合同是指存在无效事由,导致合同始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签订合同的主体,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其中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具备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人群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想适应的民事活动。借贷合同一般超过这个要求条件,因此属于无效合同,如果要进行相关合同,则需要其代理人统一和认可,否则均不具备法律效应。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也有几种情况属于无效合同。主要是代理人相关的,代理人没有代理器或者超越了代理权终止后未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私自签订的借贷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而代理人与对方通牒签订的合同但是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也是无效的。这部分主要是对代理人进行约束,相关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是无效的。

    另外,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在违背对方真实意图情况下签订的借贷合同也是无效的,不享受法律的保护,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合同要真实表现双方意思的条件,是被法律禁止的。

  (3)最后,合同本身内容方面,如果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触犯了法律的基本要求,也属于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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