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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的无缝衔接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发布于:2010-04-04 22:36

  一、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石

  在现代商品经济中,延期付款或交货的信用交易是商品交换最重要的方式,这种信用关系在法律上便构成债的关系。保证债的关系正常实现就成为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决定性因素,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正当权益,是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必须妥善解决的基本问题。不能或不愿公正实现对债的保护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

  在市场经济下,当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履行债务或对债务有争议时,通过法律上的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便可以保障债的确认与履行,使被阻断的商品交换关系重新得以有序进行。当企业解散退出市场时,法律也规定要进行清算,清偿债务,了结全部法律关系。但在债务人于经营或解散、清算过程中丧失清偿能力,对到期债务无法全部还清的情况下,要想公正解决债务问题,就不能仅靠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了。因此时债务人已无足够的财产还清所有债务,多数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不足清偿的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使原来仅存在于单个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清偿矛盾,进一步扩展到了多数债权人相互之间,出现债权人间对债务人财产的无序争夺。原有的法律制度都是为解决债权人个别清偿问题设置的,而这时如继续个别清偿程序,允许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或允许债权人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则先获偿还或先得执行的债权人可能全额获偿,而其他债权人则可能分文不获,造成同等权利的债权却得不到同等清偿的不公平现象。任何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最终都会影响到经济的有效运行,引发社会矛盾,而在债的实现上的不公平,影响尤甚。所以,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要公正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要解决对债务人的挽救问题,要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就必须有与民事诉讼与执行法律不同的集体清偿法律来调整,这就是破产法。

  破产法最关键的社会调整作用,是通过集体清偿程序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有序、公平实现,解决对多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挽救具有挽救可能的债务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经济秩序。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破产法对市场经济还会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它有助于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等。但这些都是通过破产法对债务关系的调整而间接发生的,不能将其理解为制定破产法的社会动因,因为对破产法间接影响所及之社会问题,自有其他主导性法律制度调整,破产不过是可能对之产生影响的辅助性社会机制。惟有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对债务关系的调整上,破产法的作用是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措施所无法替代的。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转轨经济国家市场经济体系最终建立的法律标志,也是评价一国经济制度是否属于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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