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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

发布于:2010-04-04 22:30

  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意义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

  债权申报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享有申报和不申报的自由。

  (2)债权申报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内容。申报人主张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财产取回权)的,或者不能提出债权证明的,不予接受。

  (3)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经确定后,即具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未申报的债权人,不得参加破产程序。

  (4)申报债权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例如,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债权申报给每一个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债权人会议也得以通过债权申报而迅速组成,以便及时进行后续破产程序,从而避免了破产程序久拖不决,从根本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二、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一)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允许债权人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申报其债权的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的及时、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各国破产法中均有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但期限的长短及决定期限的方式各有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即法定主义与法院酌定主义。

  所谓法定主义,是指债权申报期限的长短,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受案法院不得予以变更。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即实行法定主义。《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所谓法院酌定主义,是指债权申报期限的长短由受案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法院酌定主义,与具体的破产案件相结合,富有灵活性,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二)债权申报的方式与内容

  债权人申报债权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有的国家破产法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如德国新破产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破产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其债权。申报时应附上债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我国现行破产法虽未对此明确规定,但从其立法精神上看,应认为适用书面方式。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显然是口头方式所不能解决的。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则明确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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