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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发布于:2010-04-04 22:25

  破产人:中国机电设备中南公司(下称机电公司)

  机电公司成立于1949年10月,隶属于原国家物资部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注册资本6839万元。因经营决策失误,投资失控,管理混乱,经营亏损总额达8000余万元。经上级主管部门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同意,机电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00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下达裁定,宣布机电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次日在《湖北日报》上刊登公告,告知机电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2000年10月2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机电公司清算组。

  机电公司清算组在法院的监督下,积极开展清算工作,在处置完毕机电公司的资产后,制定《财产分配方案》,于2000年12月28日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于债权人会议对《分配方案》未通过,机电公司清算组于是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申请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以确定《分配方案》的效力,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分配方案》合理有效。

  【争议焦点】

  对于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有人提出了质疑,认为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充分尊重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只承担保障破产程序进行和最终裁判的职责,通过实行债权人自治,让债权人通过协商和表决程序自行解决其意见分歧,而不应越俎代庖,在实体方面对《分配方案》的效力作出裁定。

  【律师点评】

  一、债权人会议概述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共同意思表示机关,是债权人自治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对内,它是债权人的自治组织,负责协调和处理涉及其成员共同利益的问题;对外,它又代表着债权人的全体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保护债务人财产的分配能够使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二、设立债权人会议的必要性

  在破产程序中设立债权人会议,有其客观必要性。这个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意味着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保护债权成为债权人共同的必然要求。成立债权人会议,有利于集中体现债权人意志,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节约、减少破产费用,正确估价和妥善处理债务人财产,总体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平衡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成事实,这意味着所有的债权都不能如数如约索赔。一般地,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债务人财产往往不足以偿还债务。而且,所有的债权只能以债务人财产为对象受偿。这样,在债权人之间就存在各自受偿多少、清偿顺序先后、债务清偿延长期限长短等问题。而且,有的债权人出于保护自身利益,往往不顾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不合理要求。有的甚至不择手段,趁机虚报债权发破产财。为了公平偿债、全面顾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以债权人会议的形式,协调各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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