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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财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发布于:2010-04-04 22:18

  一、企业与债权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当企业从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通常表现为债权人(委托人)与管理者(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委托企业的管理者管理其投入企业的资金,在保证资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到期偿还本金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非均衡性,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非完全一致。委托人(债权人)的目标是到期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的利息收入,强调的是贷款的安全性,而代理人(借款企业)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扩大经营,强调的是资金的收益性。当借款合同一旦成为事实,资金进入公司,债权人就失去了对资金的直接控制,因为债权人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由于双方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防止企业管理者做出有损债权人利益的经营、财务决策,通常在贷款合同中规定一些限制性契约条款,对借款方做出一些限制,从而实施间接的控制。这些限制性条款通常包括:规定资金的用途;规定公司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限制举借其他债务;限制现金支出,如现金股利与股票回购、资本性支出等。

  二、债权人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

  虽然债权人通过贷款合同及契约条款来对借款方实施间接控制,以维护自身权益,但这并不表示企业会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债权人不能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的详细信息,而代理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收益、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借款资金的使用等各方面有着绝对的信息优势,致使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方面的优势,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开展经营活动,这样就有可能做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使债权人遭受损失。主要表现在:

  1.企业申请贷款时不向银行等债权人提供真实详细的有关投资项目风险、收益情况的信息。企业为了获得债权人的资金,故意夸大未来投资项目的预期投资效益,掩盖预期投资风险,债权人虽然要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但他们掌握的相关信息远没有企业管理者全面系统,对企业未来各种应变能力的预测和把握不如企业管理者准确。由此,有可能使债权人做出错误的决策,造成损失。

  2.借款合同签订后,企业擅自改变契约规定的贷款用途,进行高风险投资,致使债权人承担了契约之外的附加风险。如果高风险投资成功,则超额利润归股东所有,债权人只能得到规定的利息收入,而没有得到相应的风险报酬补偿;而一旦高风险投资失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与股东将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这种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信息的不对称,通常使债权人无法及时掌握资金运用情况的准确信息,当债权人了解真情时,往往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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