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带队的追债服务平台
丰富追债经验/资深管理团队/优质诚信服务
发布于:2009-11-06 01:16
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转让债权,但未规定因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考虑到债权已经转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支付增加的费用的请求应当向新的债权人提出,即应由新的债权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为保证该权利的实现,债务人可就此费用的承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在线客服
电话咨询
7×24小时客服
微信客服
扫描二维码
添加微信客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