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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发布于:2010-04-22 21:31

  重整程序的引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重整制度实施以来,其在预防企业破产、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经验及相应实务经验的积淀不够,作为一项新引进的制度,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还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尤其如此。本文不揣冒昧,拟就此略发管见,以就教方家。

  一、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作为对于债权人债权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传统的破产制度奉债权人利益为本位,强调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与单纯追求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传统破产制度不同,现代破产制度实行社会利益本位,强调保护更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作为一项“现代”破产程序,重整制度集中体现了现代破产制度的这种社会利益本位倾向。破产重整强调给予限入困境的企业以最大的生存和振兴机会,为此阻挡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一切债权人的当下求偿。依世界破产重整立法例,一旦重整程序启动、重整计划被批准,在重整期间内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的一切债权人都不得行权,而不论系其主动申请重整还是被动牵入及无论是否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这就不能不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说,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安全、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是破产重整制度必须首先面对和给予合理解决的一个前提性问题。我国破产法新引进的重整制度亦然。

  理论上讲,由于重整制度目的在于尽力拯救企业,通过拯救措施保持和扩大企业的整体价值或曰营运价值(going concern),因而在保护及实现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同步实现了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亦即使债权人有了比之单纯破产清偿更大程度的受偿。这正是现代重整制度理论基石之一的利益与共理论或曰共嬴理论的理论指向与追求之所在。 [1]但理论上的共嬴或最大化未必等于实际上的共嬴或最大化,因为,一方面由于经营风险的存在,并非所有的重整都能够获得成功,另一方面债务人及其他关系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始终存在,所以债权人并非总是能够实现比之单纯破产清偿更大程度的受偿,甚至可能因重整的实施而致债权受到进一步损害,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因重整的拖延或由于重整的失败造成债务人资产进一步流失、损耗等而致债权人的受偿程度进一步降低。这一问题对于市场机制尚不健全、重整立法及实践尚乏经验、配套制度尚不完整的我国来说,其严重性和迫切性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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