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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

发布于:2010-04-04 22:51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甲方欠乙方的钱,丙方又欠甲方的钱,按理甲方应积极偿还债务。但甲方为达到不还乙方钱的目的,就让丙方不用还钱,自己却又没有钱还乙方。甲方放弃对丙方债权的行为如果有效,就明显损害了乙方的利益。为此,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撤销权制度,以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所谓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债务人存在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成立和生效,或者该行为根本无效,或者该行为已被宣告无效,债权人就不必行使撤销权。(3)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不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就可受偿,但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受偿,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4)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无论第三人是否具有恶意,只有债务人有恶意,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必须第三人和债务人均具有恶意,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那么,债权人应当怎样行使撤销权呢?(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即以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决定。(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为维护交易安全,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的。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其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需注意的是,上述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者迁延长的情形,属不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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