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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与公司债权人保护

发布于:2010-04-23 19:34

  一、公司分立的内涵

  1、概念及形式

  公司分立是指公司因生产经营或管理上的需要,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将公司依法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4条规定:“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是现代公司开展资产重组、调整公司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经营战略之一。

  关于公司分立的形式,《欧盟第6号公司法指令》将公司分立区分为新设分立与取得分立。新设分立(divisions by the formation of new companies),指一家公司不必经过清算程序而解散,然后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给一家以上的新设公司;作为对价,被分立公司的股东获得接受公司的股份;还有可能获得不超过分配股份的票面价值(在无面值股份的情形下,为记账价值)10%的现金。取得分立(divisions by acquisition),指一家公司不必经过清算程序而解散,然后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给一家以上的公司;作为对价,分立公司的股东获得接受分立公司资本的公司(接受公司)的股份;还有可能获得不超过分配股份的票面价值(在无面值股份的情形下,为记账价值)10%的现金。 [1]《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分立包括吸收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日本商法典》第373条规定,“公司为了让设立的公司承继其全部或者部分,可以进行新设分立”,第374条之16规定:“公司为让他方承继其一方的全部或者部分营业时,可进行吸收分立。”韩国在1998年修改商法时,在其规定的体系上,将因公司分立的组织改编方法,将公司分立分为如下三大类:(1)单纯分立:韩国商法第530条之2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因分立设立一个或者数个公司”。(2)分立合并:韩国商法第530条之2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因分立而与一个或者数个正在存立的公司进行合并”。(3)新设及分立合并:韩国商法第530条之2第3款规定:“公司,可以因分立而设立一个或者数个公司,与此同时,也可以进行分立合并。” [2]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分立的形式作出规定。关于公司分立形式的立法规定只能详见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该条对公司分立规定了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其第4条规定:“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立法对公司分立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正是由于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分立的形式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对公司分立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纳入公司分立制度的保护范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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