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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咨询知识 婚姻法律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于:2020-08-22 09:32

  婚姻是两个人共同维系的,但是在婚姻中也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这个时候就需要大家使用法律手段来帮助自己协调解决,那么婚姻法律咨询有哪些知识呢?下面让我们跟随追债人网一起看下吧。

  婚姻问题找律师建议:

  如何找律师,首先你要真正了解一位专业的律师,在网上搜索他的个人介绍以及执业信息。结合律师的经验和阅历,其次主要还是要去和他们当面交流了才知道,根据你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找到相对应的律师,通过交流,把你的问题阐述清楚,看其律师对事情处理的方案和对问题的解决能力,此外给出的方案是否考虑到了价值最大化和诉求之间的一致性,以及处理问题的律师是不是团队,是否有管理监督机制来保证办理质量等,这些都是判断律师重要方面。 如果你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查看汉中怎么咨询评价好起诉离婚律师相关的专业律师。

婚姻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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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复婚财产怎么算: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而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

  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审议中的民法典跟原来的婚姻法比,修改了哪些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修改患有疾病禁止结婚的相关内容

  《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从《婚姻法》上“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到《民法总则》中可撤销婚姻,体现了立法的人本理念,更加彰显了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婚姻自主权。对经过告知严重疾病,仍然选择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可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相比,有了更多的选择权。

  增加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

  规定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利用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结婚登记的事件屡见不鲜,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的《民法典》规定了冒用假证的婚姻无效。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受害方寻求救济的途径。根据实际出现的案例,遇到伴侣利用假证登记的婚姻,受害方经常会选择三种方式来维权,即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对民政部门的过错提起行政诉讼、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民政部门只对受到胁迫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的婚姻可以撤销。

  草案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目前,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减少夫妻之间草率离婚的现象。设置离婚冷静期并非我国特有,在美国、法国等国家都有类似离婚冷静期的制度。

  在此次草案提出之前,最高法之前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已经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全国多地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并予以实施。

  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离婚损害赔偿不是因离婚造成损害的赔偿,而是因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次《民法典》草案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的情形,为婚姻无过错方获得赔偿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此次取消也是为顺应全面二孩政策做出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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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追债人网有关婚姻法律咨询的具体介绍说明,相信大家在看完之后也清楚了吧,在法律中对于婚姻有着明确的规定,遇到问题时大家要记得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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