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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法院怎么收费

发布于:2019-01-07 18:30

欠款,属于财产性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但是我国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因此诉讼需要向法院缴费。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必要诉讼费用。那么,对于追讨欠款的案件,法院应该怎么收费呢?今天,小编为您解答这一问题。

一、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标准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必要的其他必要费用缴纳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这些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这些费用也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不能按实际支出计算交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出差补贴不应由当事人负担;

(三)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按实际成本收费。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费以及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诉讼费用最终由谁承担

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所以,欠款纠纷属于财产性纠纷,应按照标的额大小来分段计算案件受理费,至于其他必要诉讼费用,参照有关国家规定收费标准。诉讼费一般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您还要了解其他的相关内容,请登录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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