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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

发布于:2010-06-04 13:32

  为进一步推动下岗小额担保(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深化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中国人民分行、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南银发〔2006〕14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

  一、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吸纳和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运用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安排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规模。适用此项政策的小企业是指新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持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的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向银行之前,可提出财政贴息贷款资格认定申请,经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享受此项政策的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的50%给予贴息(展期、逾期、罚息部分不贴息),贴息额度、贴息期限、贴息流程执行《关于印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锡银发〔2005〕105号)的有关规定。对贷款经办银行,由财政部门按照文件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呆账损失补偿和贷款手续费补助。

  二、探索建立有利于小额担保贷款长效运作的正向激励机制

  按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对经办银行和街道(镇)进行考核奖励。凡认真审核、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积极本息、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助;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再分别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金额的0.5%给予奖励。 手续费补助用于补充街道(镇)和经办银行办公经费;奖励资金除用于街道(镇)和经办银行办公经费外,可用于奖励对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对首批创业信用建设试点街道(镇),继续按照《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锡银发〔2006〕59号)的规定执行,凡认真审核、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积极催收贷款本息、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金额的5%给予奖励。

  三、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流程

  根据创业对象的具体情况,尽量降低担保门槛,积极创新反担保方式。创业对象提供本人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大件耐用消费品或,经街道(镇)、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共同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登记部门对用于的房屋免收抵押登记费。反担保的对象也可扩大到经济效益较好的内资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中层以上干部及科室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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