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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发布于:2010-06-04 13:19

  为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精神,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通知》明确,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具体措施:一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照原约定的贷款利率。

  二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是提高小额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元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通知》提出,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建立和完善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补机制。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对地方财政部门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施奖补,鼓励担保机构降低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同时,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实施经费补助。

  《通知》强调,在扩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同时,对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只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的,即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鼓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利用当地劳动保障平台的信息网络资源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长效机制,支持和帮助更多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通过政策帮扶和自我努力成功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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