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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的常见问题

发布于:2010-06-02 21:59

  不具备担保资格。《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却是以一些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靠财政拨款进行开支的,它们所拥有的,单位无权处理,实际上这种担保就成了无效担保。

  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这类贷款中的保证人,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貌似具有合格的担保资格,但是实质上却不具备担保能力。《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关键所在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为的情况。如某单位是建筑造价事务所,而其法人却是某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有的在多个担保、相互担保、连环担保。在这种情

  相关图片(2)况下,如果借款人的,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追究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和。而以上种种不合规现象,导至银行对保证人的落空,这必然要给银行造成信贷风险。

  银行不当操作导致有缺陷担保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中规定必须有担保方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而一些中只有签字或只有盖章;二是在贷款到期未归还时,银行不注重对担保人的催收,催收单上往往只有借款人签字盖章,而无担保人的签章;三是有的担保合同期限短于期限等。

  物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是借款人的抵押物未到相关部门做抵押登记,银行出于种种原因默认这种情况,使得实际上“有名无实”。另外,抵押物没有有关部门的评估价值,导致担保物超值抵押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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