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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内容审查

发布于:2014-08-28 15:41

  首先,要理顺的法律关系,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坚决不予办理民间借贷公证:名为,实为;名为,实为借贷;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名为存款,实为借贷 ;名为转让,实为借贷;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名为财产回购,实为借贷;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名为信托,实为借贷。公证人员要认真分析法律关系,以防不留意走进当事人恶意设置的上述陷阱。

  其次,合同细节审查。

  第一,用途问题。借款用途如实写入合同,并且要明确具体,比如因"做工程"、""等等。《最高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关系不予保护。"如借款用于、、吸毒、等方法用途,属于非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公证人员应查明借款人的用途,并在询问笔录中告知出借人对借款用途有权进行监督。

  第二,借款数额问题。上借款金额应与上的金额一致,否则将影响公证机构出具《证书》。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借据,借据上显示的借款金额便是实际借款数额。同时公证人员要告知当事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按实际借款金额确定本金与利息。

  第三,问题。当事人可以对利率做出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违反的""不受法律保护,公证人员要引导当事人设定合理利率。

  第四,问题。《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及惩罚性,所以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但违约金的约定明显与所造成的损失不相称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公证人员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应建议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在合同中对违约金做出合法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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