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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

发布于:2014-08-28 15:40

  既然赋予效力公证好处甚多,那么一份民间借贷合同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赋予其效力呢?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和《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规定,一份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为内容

  民间借贷合同本身就是债权文书,而且标的只是给付货币,因此,这个条件对民间借贷合同来说是不成问题的,当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二)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民间借贷合同已经公证机构公证,在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是明确的,出借人和对偿还也无疑义。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在公证后,也可能发生债权债务争议,如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一部分借款,而出借人说全部没有偿还,那么就会产生纠纷。对此类纠纷,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向提起民事,而不能出具执行证书。在出借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双方当事人对清偿借款及其支付无疑义的,公证机构应当出具执行证书。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这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表明债务人在公证时就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必须人在债权文书中载明,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如果公证债权文书没有载明这种承诺,公证机构就不能出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更不能出具执行证书。所以,在民间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必须还要有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样公证机构方可办理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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