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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作用

发布于:2014-08-28 15:38

  地区民间资本雄厚,十分活跃,自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打官司,不仅浪费时间和金钱,也牵扯当事人很大的精力。而赋予民间借贷效力公证作为非方式解决纠纷,好处多多。

  (一)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当事人申办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机构将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等进行审查,并指导当事人完善合同,使之内容更具真实和合法,从而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强化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给出借人出具、,或者与出借人订立、等,虽然也具有作用,但这些文书往往随手所写,不规范也不完整,双方容易为有无发生、借贷本金数额多少、高低、是否成立等发生纠纷,其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中证据不力、效力不强是主要问题。《》(2012年)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问题,强调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由此可见,经过公证的民间借贷债权文书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这将大大地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

  (三)增强借款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主张申办公证的大多是出借人。出借人主张办理公证,目的就是防止今后发生纠纷,防止借款人赖账,防止推脱担保责任。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后,因公证文书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借款人、担保人无可抵赖,如果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故可促使借款人自觉按约履行义务,这将有效地保障出借人实现债权。

  (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经过公证但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该公证文书只具有证据效力,而不能直接向,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出借人仍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至,从受理、审理到判决,时间通常比较长。有些借款人为了赖账或者拖延还款时间,故意躲避“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不得不用公告方式送达应诉、等法律文书,一起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这么折腾,半年时间都无法使判决书发生。还有的借款人利用这个时间,致使出借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的人民法院,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如果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可以避开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对出借人实现债权是十分有利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包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性措施,也包括、变卖、变价等处理性措施,从而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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