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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间借贷合同

发布于:2010-06-02 22:13

  无效,是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间借贷合同。

  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从下列三个方面分析:

  (1)从签订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不满十的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一方以、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须具备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利益而形成的。

  (3)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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