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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探讨中能看出什么问题的存在?

发布于:2020-09-25 15:38

  现在很多地方都在修建大量的工程,这些工程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好处,有的能增加就业,有的能带动发展,并且还有一些是国家重点项目工程,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探讨一下,看看是什么是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探讨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探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因此与通常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和一般债权有时会发生竞合,包括与一般抵押权、一般债权的竞合以及该优先受偿权之间的竞合。根据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和法定担保物权的属性,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以该工程为标的物的一般抵押权、一般债权发生竞合时,该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和一般债权。而对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竞合的情形,最高院《批复》则还没有作出规定。如果是某施工承包人在总包后再分包给各分项工程的,是否只有总承包一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独立行使,而其他分包人无权独立行使该优先受偿权呢?

  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建筑工人这一弱势群体劳动工资的特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把不同承包人理解为不同的建筑工人群体,在建设工程被折价或拍卖后以同一序列身份分配给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而如果折价或拍卖的变现款额不足以全部清偿给所有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时,则采取按债权比例的清偿办法进行分配。这样,无形中通过“牺牲”在先成立的拥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而扩大了所有承包人偿付建筑工人更多工资的平均支付能力,从而体现立法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和保护,能够更均衡地保障大多数施工工人的利益。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探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权益的保护

  (一)关于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

  《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在承包人的优先权之上设置了一个条件,在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一种限制,是对消费者购房权益的一种保障。

  (二)关于交付未超过一半房款的消费者

  《批复》将消费者这一权益保护限定在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条件之下,显然存在着原则贯彻不完整、不彻底的缺陷。当建筑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因未超过50%而不能构成对抗力时,存在着一个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应如何处理、其权益应如何保障的问题。尽管司法解释已明确消费者已付房款未超过50%时不能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不能就此推定为消费者已付房款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应以返还购房款的方式予以保护。具体操作是:当房地产开发商竣工后6个月内仍不履行支付工程拖欠款义务时,建设工程承包人可拍卖该商品房,但拍卖所得价款中应先将消费者已支付部分的购房款扣除退还给消费着,以消除消费者对该房屋原存在所有权的期待权。

  我们对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探讨以后发现,其实这种悠闲受偿权对于企业来说有非常好的好处,能帮助企业拿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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