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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一是什么意思?

发布于:2020-09-24 13:44

  建筑工程是全国各地都在大力开展的建设活动,很多地方每年都有重点项目的计划和规划,但是有一些新企业,对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一不是很了解,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问题,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一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一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狭义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及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类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第71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保险金、税款)、海商法规定的请求权人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一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最新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通过了解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一以后我们发现,其实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已经被明文规定好的了,所以大家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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